浙江百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百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6民初6494号 原告:浙江百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 法定代表人:**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浙江百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基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偿还百基公司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日,***向百基公司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百基公司40000元,年底还款。同日,百基公司向***银行账户转账40000元,用途载明为短期借款。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故百基公司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向百基公司借款40000元,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应归还百基公司借款40000元,故本院对百基公司要求***归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百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华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