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82民催6号
申请人:江苏创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P7Y28Y。
法定代表人:姚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赟,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创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创楷建设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行为交通银行宜兴东山支行,票据号码为×××5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0月14日,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出票人为江苏创楷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兴市杨巷镇财政局的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创楷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创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钟 云 明
审判员 周 清
审判员 吕 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蒋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