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380号
申请人圣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十里铺建业五栋大楼B座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FMHJ36。
法定代表人蒋立鹏。
委托代理人杨志高,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美豪诺富特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7号1层-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35916969。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
申请人圣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美豪诺富特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4332.28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美豪诺富特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零九万四千三百三十二元二角八分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