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财保126号
申请人:圣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十里铺建业五栋大楼B座1101室。
法定代表人:蒋立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高,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赵东旭,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郑州娱播未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与洛河路交叉口巨正大厦B座1层2号。
法定代表人:阙玲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圣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510504.89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圣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圣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娱播未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价值2510504.89元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满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翟红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