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2民初248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秋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长湖地三村64号2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秋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王中(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格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145号远洋大厦B幢18层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玫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汉市秋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格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市秋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秋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秋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43元减半收取5,771.50元、保全费4,392元,合计10,163.50元,由原告武汉市秋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丽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