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财保74号
申请人:岳阳市鑫成烨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33号(弘园小区办公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PKQQ96J。
法定代表人:陈卫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岳阳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南路南津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T2PJN97。
法定代表人:李学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广邺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2-9690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1H1A77。
法定代表人:徐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武汉格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145号远洋大厦B幢18层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NMTB2W。
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岳阳市鑫成烨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广邺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武汉格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广邺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武汉格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市鑫成烨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广邺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武汉格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谭梓凡
书 记 员 徐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