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106民初14760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秋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长湖地三村64号2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王中,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宇琼,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格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145号远洋大厦B幢18层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湖北灜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玫珊,湖北灜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秋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明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格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2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一次庭审,秋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王中,格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陈玫珊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秋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王中、费宇琼,格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陈玫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秋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569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0569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止为19691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056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路××室内墙面乳胶漆基层及涂饰工序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承包方式为包人工、包辅料。合同价款以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单价计价,单价为顶面(含辅料)32元/㎡,墙面(含辅料)22元/㎡,阳台推拉门粉补600元/层。合同另约定,被告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生活费,材料费按进度每月支付50%,整体工程验收完成30个工作日后,按总额95%付款,剩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无息支付5%,如一年后没有支付5%的质保金,甲方需三倍支付,如果乙方不配合甲方维修,乙方必须三倍支付给甲方。另合同第十条第11.4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都须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需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本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工人开始施工,该工程于2020年9月30日经验收合格。经原被告双方核算,原告共施工的楼层数为31层,墙面的面积为12889.8㎡,顶面的面积为11572.3㎡,标准层公区面积为527㎡,合计总的工程款为700790元。另外在合同施工过程中,应被告要求,原告增加了部分工程,双方约定增加的工程按照300元/工计算,增加的工程部分共计点工为1173个工,总的工程款为351900元。两部分总的工程款为1052690元。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支付了447000元,还剩余60569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支付。原告为施工,组织了大量的农民工,现农民工的工资均未支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格泰公司辩称,1、针对原告第一项诉请,我方认为原告计算的应付款及已付款金额均与我方记录的有误,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价格计算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为694366.8元,不存在合同外的变更增加,我方已实际支付工程款457000元,另外因为原告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及原告人手不足无法按时完工的问题,被告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赶工整改维修等工作,为此向第三方支付费用达484225.68元,抵扣后被告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甚至还存在超付工程款,原告应返还被告246858.88元。2、针对原告第二项诉请,我方认为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支付违约金,另外需要说明如前所述,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导致被告损失,被告已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主张被告损失及原告应支付的违约金。
反诉原告格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委托第三方赶工及整改费用共计414789元;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69436.68元;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7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反诉原告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路××室内墙顶面乳胶漆基层及涂饰工程交由反诉被告承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人工、包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包上料(含甲供材料),包成品保护,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业主验收。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为以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单价计价,单价为顶面(含辅料)32元/㎡,墙面22元/㎡,阳台推拉门粉补600元/层。合同还对工程质量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并约定工期为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7月15日。合同还约定,承包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都须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前述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组织了该工程的施工,但反诉被告并未按期完工,且已经施工部分存在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未进行成品保护造成污染和损坏、未进行完工清场等各种问题,反诉原告为追赶工期且确保交付工程质量达到业主方质量要求,组织第三方进行了赶工、整改、维修、清理等工作,为此向相关第三方支付费用414789元。反诉被告的前述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也给反诉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其应当承担反诉原告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且应当依约向反诉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2021年1月20日,经双方结算,反诉被告的实际施工范围为3F-20F及29F-43F户内及公区,另含-3F-1F大堂顶部乳胶漆工程。实际工程量为标准层含公区内层楼780平(其中标准层顶部面积为410㎡、墙面面积为353㎡,公区顶面面积17㎡)、1F大堂顶面94.6平、-1F大厅顶面75.6平、-2F大厅顶面93.6平、-3楼大厅顶面93.6平。根据上述工程量,案涉工程合同总金额为694366.8元,故反诉被告应付违约金计算为69436.68元。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秋明公司辩称,反诉被告并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的施工内容,即不存在超期,也未给反诉原告造成其他的损失,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承担违约金及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
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7日,发包方格泰公司和承包方秋明公司签订《融创中心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融创k1四、五号楼室内墙项面乳胶漆基层及涂饰工序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承包方式:包人工、包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包上料(含甲供材),包成品保护,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业主验收。合同价款:本合同以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单价计价,单价为顶面(含辅料)32元/平方米,墙面(含辅料)22元/平方米,阳台推拉门粉补600元/层。质量要求:顶面完成后按要求极差不得超过一公分,先用石膏砂浆找平,大板找平,刮两道腻子粉,不得有大面气泡,迎光面不得有明显波浪纹,灯座,烟感器围边平整感官良好,乳胶漆一底两面,底面两面喷涂,饰面漆滚涂,阴角感官良好,肉眼不得有明显不直现象,客餐厅吊项部分线条角度,菱角分明,平直,完成后阴阳角线不得透底和明显凹痕。灯槽侧挂板必须贴阳角条。感官良好。石膏板吊顶钉子需防锈处理。墙面刮两道腻子,不得有大面气泡,迎光面不得有明显波浪纹,下脚用2米长铝合金楼平直,保证踢脚线安装平直,美观,阴阳角先用专用刮子刨除角线厚度,再贴角线保证角线安装后和墙面平,乳胶漆底两面,底面两面喷涂,饰面漆滚涂,墙面滚涂完成后2.5米长铝合金尺检测,按规范要求垂直度偏差不大于2毫米,平整度偏差不大于3毫米,墙面感官良好,无颗粒物,无凹痕和波浪纹,特别射灯处重点控制平整度,无阴影,感官良好,与门套线条接壤处不能打胶,贴美纹纸刮腻子补平。开关面板处围边平整,感官良好,含乳胶漆涂饰门窗及墙地面的成品保护处理。开工日期2020年4月25日,竣工日期2020年7月15日。因承包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顺延。按每人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生活费,材料费按进度每月支付50%,整体工程验收完成30个工作日后,按总额95%付款,根据甲方的进度支付各班组。双方必须认可,施工过程中再无其他理由要求付款。剩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无息支付5%。如果一年后没有支付5%质保金,甲方需3倍支付,如果乙方不配合甲方维修,乙方必须三倍支付给甲方。对于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包商提出的整改意见,承包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整改完毕。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由于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负责无偿返工,工期不予顺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都须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需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秋明公司委托负责人肖进在施工现场处理协调工作,在竣工验收前不得私自离开项目。保修期从本合同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计算,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任何形式通知1日内无条件到达现场并与甲方、业主协商维修工期,乙方拒绝免费进行维修或维修一次后仍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另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将在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9月14日,格泰公司通过秋明公司现场负责人借支、代秋明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等方式,已累计向秋明公司支付工程款457000元。
2021年1月18日,肖进签署《XXX-X单元乳胶漆施工过程问题清单》,载明:发包方格泰公司,施工方秋明公司,1.该工程项目于2020年9月30号交付,但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人手不足及施工质量无法达到交付要求,存在重大交付风险,故格泰公司迫于融创业主压力下外请第三方油漆班组点工进行交付前质量整改以及收尾,后期交付后第三方也一直在场维修,从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1月15日。维修工日以及内容详见第三方记工清单。2.秋明公司施工过程中,从未进行工完场清以及成品保护的工作,所造成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几次分批打磨的灰尘,地板基层的腻子残留,地板铺装后的灰尘及破坏,成品破坏恢复等工作内容均由格泰公司项目部出资请专人代为完成。3.施工过程中,秋明公司坚持要求格泰公司违反常规施工工序,腻子批刮前先行安装灯槽灯带,并承诺进行成品保护。结果格泰公司安装灯带后,秋明公司未进行保护措施,导致室内灯带80%被污染,由暖白光变成黄光或者红红光,交付前格泰公司按监理和融创业主要求进行污染灯带的更换。4.秋明公司腻子施工前,未按双方事先约定,对空调出/回风口处贴阳角条处理,并承诺能保证施工质量,结果导致空调出/回风口安装后,效果极差,为保证交付,格泰公司应监理和融创业主要求,拆除27F-43F已装的空调出/回风口后进行边框基层维修,结果维修后因风口边框尺寸变小而导致已经生产的空调花格出/回风口无法进行安装,重新返工生产。对于以上陈述内容,秋明公司确认均为事实发生。
庭审中,秋明公司称肖进签署的《XXX-X单元乳胶漆施工过程问题清单》,是秋明公司向格泰公司催要工程款时,格泰公司欺骗秋明公司签订,秋明公司并不知晓该清单的详细内容,只是为了尽早拿到工程款才在该清单上签字;秋明公司积极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后期的修复、维修、清理,积极按照案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1月20日,格泰公司人员吴瑛和秋明公司人员肖进签字确认《融创中心油漆班组工程量收方确认单》,载明:双方确认秋明公司油漆班组施工范围为3F-20F及29F-43F户内及公区,另含1F/-1F/-2F/-3F大堂顶部乳胶漆。工程量为标准层含公区每层楼780平,1F大堂94.6平,-1F大厅顶面75.6平,-2F大厅顶面93.6平,-3楼大厅项面93.6平。《融创中心油漆班组工程量收方确认单》除前述打印内容外,另尾部手动填写工程量计算明细,总计价款为694366.8元。
2021年2月3日,格泰公司人员蒋威政出具《证明》,称肖进在XXX-X单元以秋明建筑劳务人员身份实施了31F-43F/29F/3F-20F,时间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30日(集中交付日),另加班点工施工8个工,1F/-1F/-2F/-3F。
秋明公司依据格泰公司人员蒋威政出具《证明》主张其共计施工的楼层为31层,其中每层墙面面积为415.8平方米,顶面施工面积为373.3平方米,标准层公区为17平方米,一楼大厅、负一楼、负二楼、负三楼面积为357.4平方米。
秋明公司主张在合同施工过程中,其施工了部分合同外的工程,合计共用点工1173个,双方约定每个工为300元。格泰公司不予认可,称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从未就存在增加工程量进行任何形式的确认。
格泰公司主张:1、因秋明公司人手不足及工程质量问题,格泰公司聘用第三方完成案涉项目乳胶漆工程收尾及维修事宜,与案外人李兰明签署了装饰装修工程维修协议最终实际向第三方李兰明油漆班组共支付费用229400元。2、因秋明公司施工中未进行成品保护,需要进行灰尘清除及污损处理。案外人张香云组织人员完成相关事项,并就保洁工作出具工费说明,格泰公司向张香云保洁班组共支付费用50000元。3、因秋明公司施工时未对已安装灯带进行成品保护,导致灯带大面积污染,格泰公司聘用案外人洪某完成被污染灯带的更换及擦洗工作,与洪某签署了装饰装修工程维修协议,格泰公司实际向洪某水电班组共支付费用24000元。此外,格泰公司另行购买灯带、支付采购费用32000元。综上,因灯带污染问题,格泰公司向第三方支付材料费及人工费共计56000元。4、因秋明公司未按照施工流程对空调出/回风口处作贴阳角条保护,导致29F-43F的空调风口安装后呈现波浪状,需要进行边框基层维修。维修后因风口尺寸变小、原有风口材料无法安装,遂导致所有风口材料需返工生产。格泰公司因此向第三方支付风口材料加工费用16800元、材料安装人工费用6160元,两项共计支付22960元。5、因秋明公司负责施工的墙面不平整导致墙纸需进行返工,格泰公司聘用叶二根等人进行墙纸维修,格泰公司向墙纸班组共支付费用25000元。此外,格泰公司另行购买墙纸、支付采购费用30000元。综上,因墙纸维修问题,格泰公司向第三方支付材料费及人工费共计55000元。6、因秋明公司负责施工的墙面基层不平,导致4-2-1302业主向格泰公司索赔,格泰公司向该业主支付赔偿款1429元。格泰公司为追赶工期且确保交付工程质量达到业主方质量要求,组织第三方进行了赶工、整改、维修、清理等工作,为此向相关第三方支付费用合计414789元,该费用应当由秋明公司承担。
秋明公司对格泰公司上述意见不予认可,称格泰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李兰明施工的具体楼层;张香云20**年1月10日借支单借支25000元和本案无关联性;格泰公司未提交另行购买墙纸、支付采购费用30000元的凭证;洪某自述灯带污染并非仅包括秋明公司施工楼层;秋明公司积极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后期的修复、维修、清理,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第一,秋明公司已完工程量的工程价款,格泰公司是否欠付秋明公司工程价款。第二,秋明公司是否应承担格泰公司组织第三方进行赶工、整改、维修、清理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应承担的费用大小。第三,秋明公司和格泰公司哪方属于违约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就秋明公司实际已完工程量,秋明公司提交2021年2月3日格泰公司人员蒋威政出具的《证明》,格泰公司提交2021年1月20日格泰公司人员吴瑛和秋明公司人员肖进签字确认《融创中心油漆班组工程量收方确认单》。《证明》仅记载施工楼层,并未记载顶面、墙面等面积。《融创中心油漆班组工程量收方确认单》记载了详尽的施工面积,且记载的施工楼层和《证明》并无出入,故应依据《融创中心油漆班组工程量收方确认单》据实计算秋明公司已完工程量的工程价款为694366.8元。秋明公司认可收到格泰公司支付的457000元,则格泰公司还应向秋明公司支付237366.8元。
秋明公司主张其增加的工程部分共计点工为1173个工,总的工程款为351900元。对于秋明公司该主张,格泰公司认为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从未就存在增加工程量进行任何形式的确认。秋明公司对其增加工程量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案涉《融创中心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秋明公司包人工、包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包上料(含甲供材),包成品保护,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业主验收;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顺延。秋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XXX-X单元乳胶漆施工过程问题清单》,认可其施工过程中存在清单所列示的四项问题。秋明公司现抗辩称肖进签署《XXX-X单元乳胶漆施工过程问题清单》,系受格泰公司的欺骗签订,对此抗辩意见,秋明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秋明公司抗辩称其积极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后期的修复、维修、清理,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该意见和其认可真实性的《XXX-X单元乳胶漆施工过程问题清单》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
格泰公司主张其组织第三方进行了赶工、整改、维修、清理等工作,为此向相关第三方支付费用合计414789元,结合秋明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李兰明油漆班组的施工范围未予明确,故本院依法酌情确定229400元中的60%系用于秋明公司施工范围内的赶工;张香云20**年1月10日借支单借支25000元发生于案涉施工合同施工工期之前,本院依法不予认可;洪某水电班组更换灯带,洪某出庭作证自认更换灯带的楼层超出秋明公司施工的楼层,本院依法酌情确定24000元中的60%系由秋明公司承担;格泰公司主张另行购买墙纸、支付采购费用30000元,并未提交支付凭证,本院依法不予认可。综上,本院依法认定秋明公司应负担格泰公司主张其组织第三方进行了赶工、整改、维修、清理的费用258429元(414789元-229400元*40%-24000元*40%-30000元-25000元)。经折抵格泰公司应向秋明公司支付的工程尾款237366.8元,秋明公司还应向格泰公司支付21062.2元。秋明公司主张格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0569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涉《融创中心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工日期2020年4月25日,竣工日期2020年7月15日;承包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都须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秋明公司自称案涉工程2020年9月30号交付。格泰公司主张秋明公司支付违约金69436.6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格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秋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7366.8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秋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格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58429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秋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格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9436.68元;
上述一、二、三项相抵,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秋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格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90498.88元,此款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秋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秋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格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32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格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秋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8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281.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秋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567.6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格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 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