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81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
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锡矿山街道办事处双木居委会(株木山)。
法定代表人:魏峙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10.908302万元,到位金额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如下查证:一、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未发现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股息红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等财产;二、在财付通和阿里巴巴基本无存款;三、调查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有财产。此外,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文华
审判员 邹卷澜
审判员 陈 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