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湖南耀华某某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81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市锡矿山街道办事处双木居委会(珠木山)。
法定代表人:魏峙山。
被执行人:湖南耀华***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市禾青镇黄泥村(禾青建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曹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耀华***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1381执3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审判员  邹卷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