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81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锡矿山街道办事处双木居委会(株木山)。
法定代表人魏峙山。
被执行人刘**,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刘庆韬,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刘**、刘庆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39.0048万元,到位金额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刘**、刘庆韬的财产进行了如下查证: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庆韬所有的位于***市车库(权证号码:712007437、712007415),因双方当事人正在调解,申请人申请暂时不予处置,其余未发现银行存款、车辆、股息红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等财产;二、在支付宝网络技术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网银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均无财产;三、调查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刘**、刘庆韬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有财产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刘**、刘庆韬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刘**、刘庆韬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文华
审判员  陈 利
审判员  邹卷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军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