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81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锡矿山街道办事处双木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魏峙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8.122万元,执行到位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息红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财付通和阿里巴巴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所在地居委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文华
审判员 邹卷澜
审判员 陈 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