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81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代理人:黄聘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锡矿山街道办事处双木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魏峙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市矿山建筑工程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1381执8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文华
审判员 陈 利
审判员 谭东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