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4217号
原告: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2单元8层805、8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3栋5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余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