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知民初187号
原告: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2单元8层805、8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3栋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黄金迪
审判员代小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