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拉萨市暖心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1137号
原告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拉萨市暖心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同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念
法 官 助 理   陈 洁 书  记  员   巴 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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