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2206号
原告:广州市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717664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源,系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会军,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怀化市远程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组织机构代码0601261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广东省农业机械物资公司石牌仓库1号四层之一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4671W。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院职员。
原告广州市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向会军、怀化市远程环保有限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广州市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秦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杳
神晓琳
许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