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盛邦康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中能宝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1716号
申请人: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旺边工业村二路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54419866J。
法定代表人:罗聪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中能宝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高科尚都摩卡第61单元19层11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RLG87T。
法定代表人:常海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中能宝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能宝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能宝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共计1203541.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军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