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盛邦康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某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4932号
原告: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山前大道花城村**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54419866J。
法定代表人:罗聪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坚,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大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佩仪
梁敏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