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盛邦康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某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执恢27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城新庄路自编13号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54419866J。
法定代表人:庞国波。
委托代理人:诸嘉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体场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221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47359.5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恢复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杨安凤共同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并对慧聪家电城6座438商铺以及5座1207、1208、1209、1210四套公寓进行拍卖。其中1210室的公寓于2021年7月20日拍卖成交,成交价为271243元。该拍卖款优先支付抵押权人98794.27元,优先支付一审受理费17976元,优先支付拍辅费3969元,余款150503.73元已退发申请执行人。其余房产经两次拍卖以及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分款项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两次拍卖以及一次变卖均未能成功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曾敬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