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执988号
申请人:河北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25号朝阳大厦B座3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572827775F
被执行人: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鲤湾路4号办公楼五,六,八层北半部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90680F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28民终2688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同彪
审判员 赵宏增
审判员 王国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康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