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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琼9006执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守勤,男,1975年9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河北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403572827775F,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裴银玲,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守勤与被执行人河北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琼9006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工程款646094.0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11月22日,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共计64921.1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同时前往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内有存款四十多万元,但其举证证明该账户内存款系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此不宜执行。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有存款10600元,本院已全部划拨。此外被执行人还主动履行了646000元。现在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殷诗青
审判员曾练
审判员陈天福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俊利
书记员胡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