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3民初281号
原告:廊坊市品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北旺乡东户屯建材市场5栋6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军。
被告:廊坊市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二大街A座145号。
法定代表人:贾海路,经理。
原告廊坊市品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廊坊市品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品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逯初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