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耀元排污管道疏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某某排污管道疏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5293号之一 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八一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反诉被告:内蒙***排污管道疏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众环小区11号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予,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排污管道疏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2019年8月13日,被告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2019年8月22日,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80元,由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世纪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