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甘霖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甘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鑫泉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571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鑫泉恩税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
法定代表人:马国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鑫泉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2753.5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申请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封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房产、互联网银行和证券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现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李 龙
审判员 张小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婉
打印人:杨婉校对人:杨婉送达时间:2021年月日
合议笔录
时间:2021年6月24日
地点:执行二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叶军、张小瑜、李龙
合议案件: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鑫泉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书记员:杨婉
李:按照法律规定,今天组成合议庭对我承办的申请执行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承与被执行人甘肃鑫泉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评议,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2753.5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冻结,无房产、互联网银行和证券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申请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封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我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二位的意见?
张: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我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叶: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决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