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7349号
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89302U。
法定代表人:陈新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航,西安市高陵区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099148223B。
法定代表人:张海斌。
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3.5元,由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宝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诸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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