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87号
原告: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钦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斯威夫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达晶座****。
法定代表人:梁玲俐。
原告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斯威夫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瀚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