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5019号之一
原告: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西场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61756967T。
法定代表人:许冬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志冬,副总。
被告: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2XJ85。
法定代表人:张钦烽。
原告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2019年8月14日,原告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07.50元,由原告江苏力威剪折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培培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程雪梅
见习书记员 吉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