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750号
原告: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2XJ85。
法定代表人:张钦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24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秀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