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民终2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鸿运润园水岸金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作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红,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超,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家居建材城国际家俱馆**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泽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国,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运动健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艺人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壹运动健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9)甘0102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为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装修款8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应当赔偿被上诉人损失。被上诉人负责施工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街××楼的装修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整改,但被上诉人一直拒绝整改,因此上诉人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存在瑕疵,违约在先,上诉人迟延支付工程款系行使抗辩权,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支付赔偿款的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请求,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天水艺人装饰公司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水艺人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装修工程款784,000元;2、依法判令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损失49,886元;3、诉讼费由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装修工程款784,000元为:依法判令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装修工程款890,504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10月24日,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名甘肃壹运动健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22日,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装修合同1份。双方约定:由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街××室内装饰工程。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工程量以合同预算书为准,发生工程量变更的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开工日期2017年12月23日,竣工日期2018年2月16日。工程价款1840000元,此价款为含税价且为工程结算依据,最终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标准为行业通用标准。施工图纸、行业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还约定了工程变更及价款变更如何确定的具体内容。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了验收、整改、拆除重做、质量争议解决的方式及责任承担原则。工程款分四次支款:2018年1月3日付款552000元,3月15日支付736000元,5月15日支付460000元,装修保证金92000元,待工程验收合格使用1年后支付。如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则按未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三向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该合同成立后,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场施工,于2018年4月完成了鸿运润园金街健身会所的室内装饰工程及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项目,室内钢结构夹层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并将竣工的工程交付被告。2018年6月19日,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之后,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三份工程结算书,其中鸿运润园金街健身会所室内装饰工程价款1648069.49元,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108504.12元,钢结构夹层制作安装价款192033.02元。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书面对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结算书出具审定意见,亦未在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结算书上盖章确认,但认可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完工程的总价款为1934000元。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状中亦对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的工程总价款1934000元予以认可。又查明,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6月19日期间,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分15次总计向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00元,尚欠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4000元。另查明,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的淋浴房及卫生间存在防水渗漏的问题,损坏了一楼餐厅的装修,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一楼餐厅的装修进行了维修,支付维修费1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能否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主张工程价款;2、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能否在防水工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主张工程价款。一、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能否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主张工程价款。就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能否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主张工程价款而言。法院认为,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装修工程价款为工程价款1,840,000元,此价款为含税价且为工程结算依据,但又约定最终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依此约定,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亦发生了工程变更项,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工程变更的事实亦确认。因此,在双方未约定无论工程内容如何变更或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变更,工程价款均按合同价款进行结算的情况下,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双方约定的是合同固定价,虽发生工程变更,但不能进行变更计价的理由,与双方约定不符,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实际向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00元,亦确认尚欠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84,000元,该事实表明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三份工程结算书实际进行了审定,审定价如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述1,934,000元。以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的工程总价款1,934,00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1,100,000元,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尚欠834,000元。因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付另一工程中的50,000元工程款误计入本案所涉已付款额中,故其起诉后又增加了该款项的诉请,故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应为834,000元。另,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增加的106,504元的诉讼请求,该款项因包含在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三份结算书中,故系重复计算的工程款,不予支持。二、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能否在防水工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主张工程价款。法院认为,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不认可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淋浴间和卫生间防水存在渗漏的质量问题,但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的案涉装修工程中的男卫生间防水出现渗漏的质量瑕疵属实,尽管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返工重做,但不能排除对一楼餐厅装修的影响,故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维修一楼餐厅产生的费用从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中扣除,即834,000元-12,000元=822,000元,以解决此项争议。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权主张工程款的理由于法无据。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履行行为对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构成违约,故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迟延付款的损失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822,000元,赔偿损失49,886元。案件受理费13,295元,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3元,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272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天水艺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关于上诉人壹运动健康公司主张因被上诉人天水艺人装饰公司负责施工的涉案装修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整改,但被上诉人一直拒绝整改,因此上诉人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上诉人迟延支付工程款系行使抗辩权,不应赔偿被上诉人天水艺人装饰公司损失,结合本案案件事实,被上诉人天水艺人装饰公司于2018年4月将已竣工的涉案工程交付上诉人壹运动健康公司。2018年6月19日,上诉人壹运动健康公司对案涉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同时对涉案工程已完工程的总价款也认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壹运动健康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天水艺人装饰公司装修款,上诉人壹运动健康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在工程完工后告知被上诉人天水艺人装饰公司涉案装修工程存在质量瑕疵要求维修,故上诉人壹运动健康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壹运动健康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履行行为对被上诉人天水艺人装饰公司构成违约,赔偿被上诉人天水艺人装饰公司损失49886元并无不妥,应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7元,由上诉人甘肃壹运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邵云和
审判员  冯 诚
审判员  周瑞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夏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