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数信科技有限公司

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数信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59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余杨柳,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闵韡豪,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数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安顺家园兰亭二号(原19栋)17层3号。
法定代表人:金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舰,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圣,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2.5期(金融港)B18栋5楼2号。
法定代表人:胡朝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显显,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武汉数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SERV-U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追加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合议庭经评议后予以准许。因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武汉捷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包括本案在内的侵权纠纷一并纳入(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58号案件中进行协商处理并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案纠纷因而得以实际解决。因此,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继学
审 判 员  陈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