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2669号之一
原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4X2。
法定代表人:姜桂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兰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淄川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959。
法定代表人:王玉莲。
被告:淄博金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1XE。
法定代表人:宋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淄博金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龙影
人民陪审员 李 迪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