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城厢区金鑫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执2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金鑫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园区竹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696628663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女,1990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道建材市场2幢15梯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2TK6D1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金鑫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302民初971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7月1日,本院依法作出(2022)闽0302执2640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同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金鑫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现本案已做执行完毕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厢区××街道××道××号××小区××号楼××梯××室××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C20130XXXX,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4)第J0XXX、J0××0号】、XXX小区地下三层XX、XX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2016CX2XXXX】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厢区××市场××楼××梯××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6)第J0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 晨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