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9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金鑫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园区竹林路(简洁服装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69662866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道建材市场2幢15梯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2TK6D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莆田市城厢区金鑫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2)闽0302民初9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405********的账户内的存款629703.18元。
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金鑫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以其与福建省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莆田市城厢区金鑫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各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莆田市城厢区金鑫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的查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405********的账户内的存款629703.1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