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城厢区金鑫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福建省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971号 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金鑫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园区竹林路(简洁服装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69662866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道建材市场2幢15梯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2TK6D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莆田市城厢区金鑫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金鑫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福建省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南门支行账户为1405********的账户内存款629703.18元进行冻结,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已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金鑫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茂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405********的账户内的存款629703.18元。 案件申请费3668.52元,由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金鑫轻钢彩板有限公司预交。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若需继续冻结,当事人应在相应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妍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