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同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81民初195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
建省福清市新厝镇霞埔村海岑95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
建省福清市新厝镇凤迹村溪西30-9号。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日晖律师
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日晖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
省福清市新厝镇界下村尾厝30-2号。
被告:***,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
省莆田市城厢***街道棠坡社区下路146号。
被告:福建同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
屿区湄洲镇寨下村王厝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玉成、***、福建同辉建设
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黄
国兴、***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同辉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福建同辉建设发展有
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
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同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
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