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2民初716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河南路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大道与庆丰街交汇处昌建新世界A座22楼2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路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