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霞光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廖光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102-1103号。
法定代表人:朱振武,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湘0304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4月29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6月15日发起了二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5月7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2020年4月2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以短信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0年6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网上公布,同时将被执行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振武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金额为227559.44元(货款193200元、逾期付款损失24237元、迟延履行利息4192.44元、案件受理费2280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0年4月28日,本案未受偿的金额为227559.44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琦
审 判 员  吕军锋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双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