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

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湖南东进墨成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22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霞光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廖光辉。
被执行人:湖南东进墨成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新火车站西区路南侧(园丁山庄)21栋105。
法定代表人:伍珊珊。
被执行人:伍珊珊,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东进墨成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2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同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共执行到位16327.7元。2021年12月28日本院委托了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信息,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湖南东进墨成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珊珊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三被执行人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5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已执行到位16327.7元,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军锋
审判员  陈 琦
审判员  易金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原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