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东进墨成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339号
申请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霞光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廖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军,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奕,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东进墨成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新火车站西区路南侧(园丁山庄)21栋10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东进墨成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进墨成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进墨成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