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银厦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曹冬生与被告怀化银厦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228民初1104号
原告:曹冬生,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化银厦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贻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曹冬生诉被告怀化银厦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曹冬生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冬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冬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计302元,由曹冬生负担。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