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银厦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银厦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8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怀化银厦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怀化市迎丰中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406031307。
法定代表人:张贻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怀化银厦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被执行人财产不便处置为由撤销,申请执行人***提出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撤销申请,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28执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胡国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