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银厦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4执异18号
案外人:怀化银厦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厦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张贻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耆贵,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晖,银厦公司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代理人:戴隆华,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银厦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就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在(2020)湘1224执恢227号案件中,执行案外人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银厦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银厦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怀化银厦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向军华
审判员  吴世庚
审判员  刘继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