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银厦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银厦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8执恢2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怀化银厦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怀化市迎丰中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4060313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怀化银厦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湘12民终97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怀化银厦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怀化银厦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9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2年11月30日再次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12月12日再次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9月8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9月8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芷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12月20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怀化银厦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阔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