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2民初3263号
原告:***,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湖南中恒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杨嘉桥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廖慧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北路西侧(一职商住楼)。
负责人:石进文。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恒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作出《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原告***应于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办理缴费手续。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欧阳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周嘉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