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宝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浮梁县创吉建材有限公司、***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2民初1863号
申请人:浮梁县创吉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洪源镇北汽基地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MA36Y4J56Y。
法定代表人:钟有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三龙乡三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MA360A3987。
法定代表人:娄金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地址: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浮梁县创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浮梁县创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585.6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浮梁县创吉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585.6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97元,由申请人景德镇美杰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冯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邵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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