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3民初1464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被告:江西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市昌区鲇鱼镇金桥村景新半导体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MA35HPA52B。
法定代表人:周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江西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保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