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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邦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540号 申请人:上海邦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企业编号:06939073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6939073XG,国家:中国,注册地址、约定送达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罗山路1502弄14号201-6室,电话:18600****XX,电子邮箱:jdd-XX@jd.co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335,国家:中国,注册地址、约定送达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一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家:中国,注册地址、约定送达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金桥村景新半导体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正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37956P,国家:中国,注册地址、约定送达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开发区枫林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610,国家:中国,注册地址、约定送达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湖东四路以北产业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国家:中国,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86年7月2日,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约定送达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申请人:**,性别:男,国家:中国,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79年7月20日,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约定送达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申请人上海邦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694,844.42元银行存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超过人民币3,046,149.67元)实施保全措施(后续补正变更)。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担保书,为申请人上述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694,844.42元银行存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超过人民币3,046,149.67元)(开户行、账号,不动产登记簿信息、股权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