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5395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被告:江西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金桥村景新半导体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于2022年7月22日向原告***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