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27民初42号
原告:新晃县国强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兴隆长乐坪村,注册号431227600063240。
经营者:***,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晃县沿江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理9143122718928070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山,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新晃县国强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新晃县国强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国强建筑器材租赁部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晃县国强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4元,减半收取计3827元,由原告新晃县国强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长龙英军
人民陪审员尹勇鑫
人民陪审员唐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