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1227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执行到位50000元,剩余45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到位,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1227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韬******
审判员涂克******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